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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是不是陈规陋习?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11 | 1048 次浏览 | 分享到:

订婚,是指欲结婚的男女双方为自己,或者其家长为子女,就缔结婚姻关系所达成的口头协议。婚约与订婚大致相同,是指对男女婚姻的事先约定。如取消,必须经过双方同意,否则就是大逆不道。
    以往,订婚是确认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没有订婚或者婚约,不能直接举行结婚仪式。但是,订婚或者婚约不能代替结婚登记。对订婚,我国《婚姻法》对此采取了不承认、不否认的态度。也就是既不保护、不反对、不禁止,也不提倡。
    由于婚约不受法律保护,所以订婚与婚约越来越少。但《婚姻法》对订婚与婚约并不否定、不反对、不禁止,这是因为这种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所以尊重人们的习俗。从法院审理的各种案件来看,订婚会带来许多积极因素:
    (1)订婚可以防止或者减少“三角恋爱”的发生。订婚虽然不等于结婚登记和结婚仪式,但它却是明确婚姻关系的一个重要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三角恋爱”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两人相识到确立恋爱关系,没有一个明确标示。如果仅仅是相识,一方除了与对方相识之外,当然也应当允许与别人相识。目前,恋爱中的双方互称为“朋友”。女方称男方为男朋友;男方称女方为女朋友。既然是朋友,就允许人家有多个朋友。况且还有婚姻自由问题,任何一方都有恋爱自由。所以反对同时与多人恋爱往往没有效力。如果双方订婚了,虽然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也不允许对方再与他人恋爱。因为男女双方已经约定了婚姻关系。
    (2)订婚,实际上就是男女双方就婚姻问题达成了协议。如果能把这一协议用文字记录下来,使其成为书面的,再加上双方认为有必要写清楚的内容,如约定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等,使这种内容受法律保护,订婚就会起到更多的积极作用,这会巩固婚姻关系,防止发生纠纷。
    从目前来看,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出现了一个新动向,即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增多。而且在这些债务中,有许多是虚假的。依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两人离婚时,往往都坚持各自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欠自己亲友的债务。如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男女二人都同意离婚,但都在债务问题上存在分歧。女方称,当初两人为了结婚,她向父母借了3万元买房,并向法庭递交了证据的同时,还向法庭提供了其父母出的证据。而男方也向法庭提供了类似的证据。男方提供的借据上写明:为了结婚买房,他向姐姐、姐夫借4万元。双方各自的证人都向法庭保证,自己的证词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愿负法律责任。而男女双方在肯定自己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同时,又都称对方提出的证据是虚假的。那么,到底谁提供的证据是真的,谁提供的证据是假的。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旦到法院去离婚,就先找人作伪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朋友打假借条,并让他们出庭作证。这样做的结果,实际上不仅是离婚诉讼,而是利用离婚诉讼来勒索对方。
    面对这种现象,夫妻在结婚之前应当先有个约定。即:为了预防纷争,夫妻共同生活的重大问题,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商定。如果需要借款,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签字,单方作出的决定无效。类似借据之类的东西,应当经过公证。此外,这其约定应当最好在订婚时进行。由媒人或者由双方共同委托的人主持,签订一份预防纠纷,保证爱情健康发展的协议。在协议中,把以后可能遇到的家庭中的问题,如借款、购房、赡养双方老人等问题,全都讲明、写清,这样一来,订婚便会起到很好的作用。通过订婚形式,签订受法律保护的有关协议,这对双方都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