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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离婚案件中父母“出资”购房的含义?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11 | 1027 次浏览 | 分享到:


  首先有一点需要明确, 此处的“出资”不应包含“借贷”,因为若有证据表明父母出资是借款行为的话,无论父母出资为全资抑或首付款,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那么房产均应归夫妻双方共有。而在结婚后由一方父母付首付,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的名下的,房产的处理就有赖于对第七条“出资”的理解。“出资”是否包括父母只支付了部分房款,由子女继续还贷款的情形。

  对此,有观点认为“出资”包括了父母只支付了部分房款,由子女继续还贷款的情形。其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父母支付首付的情况非常普遍,在父母支付部分房款且不动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名下的情形下,根据立法目的,该部分出资亦应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既然父母的该部分出资属于其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其子女以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房产不动产时,根据司法解释第十条关于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的处理的规定,亦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只不过在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形下,离婚时应给予另一方补偿。” 另外,从法律角度而言全额购房和分期购房只是付款方式的不同而已, “出资”也包括父母帮助子女支付部分房款的情况。

  另一种观点认为“出资”不应包括父母支付部分房款的情形。理由是:婚后,如果一方父母仅支付了首付或者部分房款,剩余的按揭则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那么应当认定为该不动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可以根据情况认定为赠与或者夫妻的共同债务。

  综合上述两种观点,笔者认为若婚后一方父母出资支付首付,且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但婚后存在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应不属于第七条“出资”的范畴。第一种观点认为一方父母支付首付,则该部分出资属于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并认为这一情形与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情形相同。但是我们应当看到第七条与第十条有着本质的区别,它们的适用前提是不同的,第七条适用于“婚后”而第十条只适用于“婚前”。另外,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非归个人所有的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我们不应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范畴做扩张的解释。因此“出资”不包括父母支付部分房款的情形,这样才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也符合婚姻伦理性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