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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离婚案件中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含义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11 | 1099 次浏览 | 分享到:


  从司法实践来看,所谓“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主要有两种情况:(1) 父母以自己名义购买不动产,然后将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2)子女以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由父母缴纳相关出资款项。其中第一种情况是典型的父母向子女赠与行为。父母签订不动产合同后,如果将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后,则即便其无明确意思表示,也可视为是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实践中,第二种情况比较复杂。在子女以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情形下,父母只能以其子女名义出资缴纳购房款。在此种情况下不宜简单根据本条规定,一概认为该出资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进而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产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仔细研究,不难发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赠与,且赠与的客体仅仅是金钱;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父母的出资若认定为赠与,赠与的客体应为不动产。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的结论就 “为子女购买”的含义是父母以自己名义购买不动产,然后将不动产产权赠与给房产登记簿上的所有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