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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婚后办理贷款并取得产权证,如何处理?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11 | 1280 次浏览 | 分享到:


  这种情况是2010年“国十条”等房地产调控政策出台后出现的新情况,即由于贷款政策和首付款比例的变化,一方签订购房意向缴纳首付款后,难以承担高涨的首付款比例和滑低的贷款额度,随即以结婚、夫妻共同“拼凑”首付款、组合贷款完成婚房的后续购买手续。这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贷款等三项婚前行为,在现实压力下被分隔、延伸到婚后完成。由于贷款流程的存在,只有在经过银行贷款审批后,才使得缴纳首付款具有履行买卖合同的意义。银行贷款未获批准,即便缴纳首付款也无法继续履行,这就使得首付款的真正履行是在贷款审批完成之后,因此,婚前个人虽然为法律上的签约方,但首付款的实际支付和贷款发生在婚后。这样,后续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对先行合同行为的一个变更,故可视为婚后二人共同购买,按夫妻共同财产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