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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身边:小家教也有大风险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13 | 1656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简介】
    被害人刘某(女,16岁)系某学校高中学生,在发现自己考试成绩不甚理想之后,刘某向父母提出了请一名家教的想法,着重补习自己的数学课程。经过一番考察,刘某的父母选择了北京一所学校的数学“名师”王某,王某在与刘某父母交谈的时候自述其曾多次荣获优秀教师称号,教学成果丰硕。这些亮眼的成绩使得刘某的父母对王某的能力深信不疑,并且为其支付了高昂的补课费。可是令刘某父母没有想到的是,王某在自家及刘某家中利用辅导功课,且家中无人之机,强行以亲吻、抚摸等手段对刘某进行猥亵,并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之后王某又采用威胁恐吓的手段要求刘某不要将此事告诉他人。刘某在遭受侵犯后既生气又害怕,多次向父母表明自己不愿意再让王某辅导功课,粗心的父母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孩子遭受了伤害,认为刘某只是出现了厌学情绪,因此对刘某的请求并未理睬。不知该如何是好的刘某,只能继续隐忍。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隐忍不发并不能阻止王某的魔爪伸向自己之后,刘某要求父母在家中安装摄像头,通过摄像头的记录,刘某的父母终于发现了王某的犯罪行为并向警方报案。最终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官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多次强行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王某以胁迫方式多次强制猥亵未成年女性,其行为亦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与其所犯强奸罪并罚。判决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禁止被告人王某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五年。王某提出上诉后,北京市一中院未审庭经审理认为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了王某所具有的法定及酌定处罚情节,量刑适当,故依法驳回了王某的上诉。
    【普法提示】
    未成年人人身安全问题是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本案中,王某的恶行虽然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是刘某所遭受的创伤却难以弥合。因此,广大家长一定要提高警惕,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作出更多努力。
    一、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第一道防线。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家长的监护、防范不到位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家长在选择辅导老师时,一定要绷紧安全弦,决不能因为求学心切忽略了孩子的安全问题。及时关注未成年人子女身心健康发展,对于子女任何不正常举动要及时了解,对其所反映的情况也要仔细辨别,不可掉以轻心,将孩子置于危险之中。在选择辅导教师时,一定要对教师的资质、品行及教学经历进行初步了解。在教师进行辅导授课时,也要选择合适的地点与合适的时间,必要时可适当陪护,切忌将孩子独自置于封闭环境之中。此外,家长、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要告诉孩子,遭受侵犯之后在第一时间告诉老师和家长,这是避免遭受侵害最行之有效的途径。
    二、增强未成年人的性认知和自我保护意识。一中院在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施害者大多利用未成年人懵懂无知的心理来实施犯罪行动,所以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防范意识很大程度上就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近年来,类似事件的频发使得各地教育部门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组织也在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未成年人安全教育,相关的书籍、讲座、纪录片、电视节目都是通过未成年人可以接受的方式进行宣传与教育,这些都是值得广大家长借鉴与学习的地方。同时,家长也可以通过情景模拟的方式向孩子传授相关的性知识和性侵预防知识,提高未成年人的警觉性和警惕心,教导他们识别和拒绝侵害。
    三、各行政职能部门要广泛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前科人员释放之后,对其就业单位及就业岗位进行限制。就业入职前查询的人员范围具体应包括:1.学校、幼儿园拟招录的校长、教师、职工及临时聘用人员;2.校外培训机构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的法定代理人、管理人员、教师和职员;3.教育部门认为需要查询的其他工作人员等等。通过积极建立入职审查机制,降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养育机构中出现性侵未成年人行为的风险,为未成年人筑起一道阻却性侵害犯罪的堤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