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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全力遏制校园欺凌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13 | 1351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简介】
    被害人罗某某(女,15岁)刚升入高中,对未来的一切都充满了憧憬与期待。由于自幼学习成绩优异,罗某某一直都是家长和老师的重点培养对象,而她也不负众望,每次考试都能够名列前茅,因此经常被同学们围在一起请教问题,渐渐地成为班级乃至学校的红人。可是罗某某却不曾知道,她的优秀表现引来了同班另一位同学蔡某某的嫉妒,蔡某某作为班里的大姐头,仗着有校外不良少年的撑腰,经常在校园里横行霸道,此刻看到罗某某作为一名新来的,竟然不知天高地厚妄图挑战她的权威,不禁想要给她一点颜色看看。终于有一天,蔡某某纠结了学校里几个她十分要好的“闺蜜”——王某某、刘某某、孙某某,趁着大家都去上体育课的机会,将罗某某骗至教学楼厕所内,强迫罗某某脱光衣服,对其进行殴打、辱骂,并使用烟头烫伤罗某某的胸部。经法医学鉴定,罗某某本次所受损伤符合轻微伤。事件发生后,罗某某在家长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报案。次日,蔡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王某某、刘某某、孙某某也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官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蔡某某聚众以殴打、辱骂、强行脱衣服等方法,强制侮辱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侮辱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决蔡某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对王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分别判处相应刑罚。蔡某某因量刑过重提起上诉,北京市一中院未审庭认为,本案被害人系未成年人,蔡某某等人在校园中聚众实施的种种侵害行为给未成年人身心造成极大痛苦,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亦给未成年人家属造成了严重情感伤害,体现了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对其行为应予考虑从重处罚。一审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驳回了蔡某某的上诉。
    校园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单次或者多次蓄意、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事件。实施校园欺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法提示】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从现实到网络,从小学到高中,从暴力殴打到言语辱骂,校园欺凌俨然成了我国教育领域的一个痛点。打击校园欺凌,维护校园安全刻不容缓,而这需要学校、家庭等多方面的协作。
    一、对于学校而言,各中小学校要根据教育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及《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相关规定,制定防治学生欺凌的工作制度,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学校和家长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和警示谈话;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应参与警示教育;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
    二、对于家长而言,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时刻关注子女的心理状态。与孩子始终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孩子身边发生的事情和内心动态。如果发现孩子有被校园欺凌的现象,一定要安抚好孩子,平复他的恐惧心理,慢慢引导孩子将事情的始末表达出来,了解事情发生的前因后果。应立即与学校老师及对方家长沟通,可拨打学生欺凌事件举报电话或者向学校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工作小组反映,要求施暴者立即停止侵害行为,避免孩子遭受进一步伤害,并且要求学校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于学生自身来说,遇到欺凌事件不要恐惧,要学会合理反抗,一味顺从只会助长施暴者的嚣张气焰。遇到危险后应正确的保护自己,避免身体受到伤害,在自身无力阻止施暴行为时,可立即大声呼救,向周围同学或其他成年人求救,第一时间保护自己。在脱离险境后,要立即向老师和家长报告情况,说明自己正在遭受的侵害,寻求他们帮助,远离校园欺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