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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游学:假期游学安全需谨记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13 | 1396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20日,孙某明(男,7岁)母亲李某珠与厚德公司签订《厚德励志修学营家长委托协议》,协议约定未成年人孙某明寒假期间到北京参观游学,一切吃住行等事项都由厚德公司负责。2017年2月17日孙某明在厚德公司组织安排下随团到北京参观游览,当天入住与厚德公司合作的地接社红星宾馆。2017年2月18日凌晨,孙某明在红星宾馆卫生间因玻璃推拉门玻璃破碎,造成其手部被玻璃划伤,当天被送入医院,初步诊断为:手开放性损伤(右侧);伸肌腱断裂(右侧、环、小指)。经鉴定,孙某明因外伤致手开放性损伤(右侧);伸肌腱断裂(右侧,环、指),现遗有右手功能丧失累计达10.23%,即双手功能丧失5.12%(5%以上未达10%),构成十级伤残。孙某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厚德公司、红星宾馆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法官说法】
    《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厚德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在组织假期修学营活动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孙某明在入住红星宾馆后使用卫生间时,手部被浴室门破碎的玻璃划伤,故厚德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红星宾馆作为地接社,有保障旅游者安全的义务,未成年人孙某明在使用红星宾馆卫生间时被推拉门的破碎玻璃划伤,属于直接侵权人,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普法提示】
    本案突出反映了未成年人在游学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问题。对于当前的很多未成年学生,每年的寒暑假期间都会参加各种各样的游学营活动,对于其中的安全风险,游学营组织者、家长及未成年学生自身都应时刻谨记。
    一、游学活动组织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成年人因自身年龄和生活阅历等因素,防范风险保护自身的意识和能力都不高,游学营活动大多数情况下家长并不陪同前往,这时游学营活动组织者应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游学营活动的组织者在事前应充分向未成年参与者告知风险提示,对未成年参与者予以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应对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在活动过程中应在饮食、住宿、出行以及应急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必要时对相关合作机构设施、卫生等方面予以检查,出现突发状况时能够及时作出应对,尽量将对未成年参与者的伤害降到最低。
    二、家长在为孩子挑选游学活动组织者时更应慎重。对于广大家长朋友而言,毕竟是将自己的孩子交给他人予以照顾,在为自己的孩子选择参加游学营活动时,应首先选择正规化、有资质、专业性强、且经验丰富的公司。此外,要与组织者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关于发生突发事故时的赔偿问题要约定清楚。
    三、未成年人自身在游学活动过程中要遵守规范、服从管理。对于广大未成年人而言,参加假期游学营活动本是一件增长知识和丰富阅历的事情。但在活动过程中,应遵守活动组织者的管理和安排,要遵守设施的使用规范,到达地点后应服从当地的管理规定,遇到问题时应首先向组织者或成年人请教,不能擅自行动,切实保护自身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