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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合力:构筑网络信息保护防火墙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13 | 1338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简介】
    李某涵(女,8岁)的微博账号“可爱娃娃李某涵”于2015年4月1日注册,微博认证为中国某坊唱片旗下童星,微博的实际维护人为李某涵的母亲金某丽。微博账号“网络可爱男孩”注册人为王某桐。2017年12月底,金某丽将两张登机牌照片在“可爱娃娃李某涵”的微博上发布,登机牌姓名下方显示有与身份信息相关联的数字串。2018年1月5日02∶18,“网络可爱男孩”发布一条微博,其中列出了金某丽、李某涵二人身份号码。此外,“网络可爱男孩”还发布了诸多“不久的将来王某桐要到李某涵家做女婿、王某桐爱李某涵、李某涵母亲做被告”等语言。2018年1月16日05∶26,“可爱娃娃李某涵”举报“网络可爱男孩”2018年1月5日02∶18所发布的微博内容泄露其身份证号码。微博站方受理后,判定“网络男孩”言辞泄露他人隐私信息,删除被举报内容。“网络可爱男孩”注册人王某桐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微博公司和金某丽、李某涵恢复其微博账号,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
    【法官说法】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本案中,“可爱娃娃李某涵”发布登机牌照片的目的应为与李某涵的粉丝进行互动,而非主动张扬、宣示个人身份证件信息。鉴此,登机牌照片所显示的个人身份证件信息,应系个人疏忽所致,并非本人希望公开并为外界广为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属于隐私权保护范畴,未经当事人允许,他人不得私自披露、使用。“网络可爱男孩”王某桐通过登机牌推断出金某丽、李某涵的身份证号码,并在个人微博中使用、披露,明显有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
    鉴此,“网络可爱男孩”在本案中的相关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普法提示】
    本案中反映出未成年人网络信息的保护问题至关重要。众所周知,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网络越来越普及,在公民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各个年龄层次的人都在经常性地使用网络,虚拟网络环境中保护未成年人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家长应把好第一道关。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作为子女监护人的家长,对未成年子女在网上购物、游戏、娱乐等行为应予以密切关注。平时也应多教育子女,上网时要保护其个人隐私,不将自己及其家人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公布在网络上。特别是当前一些童星,在网上的曝光率较高,父母在从事与子女有关的商业活动中,应将未成年儿童的人身权益保护放在首位,在相关媒体发布图文过程中,对涉及孩子信息、隐私部分,应严谨、慎重处理,避免因个人疏忽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损。
    二、学校应尽到教育提示责任。随着未成年人接触网络年龄层次的降低以及网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学校有必要对未成年人开设网络安全教育课程,如怎样保护好个人隐私、拒绝黄赌毒、预防网游成瘾等,从根本上提高未成年人保护自身网络信息安全的意识和能力。
    三、网络服务者应尽到保护义务。网络服务者也有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义务,在网络平台涉及未成年人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如予以删除、封号等,避免未成年人的信息进一步扩散。
    四、新闻工作者慎重对待未成年人信息。新闻工作者在进行有关未成年人的新闻报道中,特别是一些负面报道时,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可以通过匿名、虚构等方式,避免涉案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完全曝光在网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