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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消费:警惕公共场合安全隐患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13 | 1407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0日,王某山(男,7岁)跟父亲去某商场购物,在上扶梯的时候,王某山看到前面有一个小男孩在逆着扶梯运行的方向奔跑,看起来很好玩,自己也很想试一下是什么感觉。于是王某山也在商场扶梯上来回跑,爸爸没有对其予以制止,电梯旁边也没有商场管理人员对电梯使用予以管理维护。突然,王某山在跑的过程中不慎摔倒,因自动扶梯缺齿形成缝隙,王某山的左手食指、中指和无名指卡在自动扶梯的缝隙中。随着自动扶梯的滚动,王某山卡在电梯中的三根手指被生生碾断,虽经过救治但最终仍造成了终身残疾。王某山及其家人将商场管理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进入商场后,商场的经营管理者具有保障顾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如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且已经举证证明是因商场经营管理者过错导致的,则商场管理者应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安全保障责任,否则就应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商场的自动扶梯缺齿存在缝隙,但却没有及时维修,同时电梯旁边也没有专人予以管理,商场没有尽到对顾客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对于未尽上述安全保障义务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防范风险的能力,对潜在的危险缺乏畏惧心理。家长在带领年仅7岁的王某山进入商场时,活泼好动是这一年龄段男孩的天性,家长更应提高警惕,加强看护,但监护人未能恪尽监护责任,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一定责任。综上,法院最终认定商场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普法提示】
    本案突出反映了公共场合未成年人安全保障问题。广大家长带着子女去商场、银行、车站等公共场合的次数很多,实践中,未成年人在公共场合受到损害的案件数量也非常多。此类悲剧的发生,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缺乏安全保护意识都是原因所在。
    一、公共场合管理者、所有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商场、车站等公共场合的经营管理者、所有者而言,要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场所,如对公共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对潜在的风险予以警示告知并采取必要的风险隔离措施等。在伤害发生时,也应及时予以救治,尽量减少损害的扩大。
    二、家长朋友在公共场合应看管好孩子。家长在带领孩子去商场等公共场合游玩、购物时,一定要看管好孩子,规范使用公共设施,遵守公共场合的管理规范,对潜在的危险有一定的预判能力,及时制止孩子的不当危险性行为。当然,各位家长朋友也应带孩子去那些正规的、有营业资质、配套设施健全的公共场所进行消费、娱乐。
    三、未成年人应保护好自己,绝对不要做危险的举动。日常生活中看似安全的环境,其实也存在不安全的因素。像商场内电动扶梯、绞肉机、推车等设备,都应当意识到这些都是有危险的,不仅要按照注意说明进行使用,还应当在大人的看护下使用,绝对不能做出危险的行为。
    四、多措并举传播未成年人法治安全知识。通过搜集近年来审理的未成年人伤害案件,从中归纳整理发现,加强对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安全教育,提高家长、未成年人、公共场所管理者及社会各界的安全防范意识,很多未成年人伤害事件的发生本是可以避免的。北京市一中院未审庭积极开展审判延伸工作,定期发布一些保护安全、防范风险的案例;研发了一系列普法安全产品,如flash案例普法动漫“如何避免伤害事件发生”等,用孩子们喜闻乐见的形式和简明直白的语言提醒孩子们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少年庭的干警们经常走进社区、学校,进行安全教育,通过播放动画视频案例、讲解典型案例、与学生互动模拟案例等形式,以提高家长、公共场所及社会各界的安全防范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公共场合伤害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