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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同心:子女方能健康快乐成才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13 | 1390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简介】
    靳某田(男,10岁)的父母因双方性格不合,矛盾尖锐,于2017年10月8日协议离婚。离婚时父母协议约定靳某田由父亲抚养,母亲则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靳某田与父亲共同生活至2018年3月,在一次与父亲争吵后离家,并于同学家暂住几天,母亲发现后将其接回自己住处共同生活。2018年3月至今,靳某田一直与母亲、姥姥、姥爷共同生活,现在母亲起诉变更抚养关系,要求靳某田由自己抚养。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为了解最真实的案件情况,做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裁判,我院启动社会观护机制,委托社工对本案进行社会观护调查。
    通过调查发现,父亲靳某天有酗酒习惯,经常出去旅游,对孩子靳某田缺乏关爱照顾;与孩子靳某田的沟通方式欠佳,打骂孩子,父子二人经常发生争吵,隔阂较大。同时,父亲靳某天为不让孩子母亲见到靳某田,在短短的半年时间之内,给靳某田转学五次。在与父亲共同生活时,靳某田学习成绩很差,经常逃学出去与社会不良青年在一起,也沾染了社会不良习气。在被母亲接回后,靳某田逐渐不再与社会不良人员交往,也不再逃学且成绩有了一定程度提高。
    法院认为靳某田父母双方的住房、工作、收入等条件基本相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以及尊重子女意愿方面来看,靳某田在与父亲共同生活期间,二人曾发生矛盾,并离家到同学家借住,后母亲得知情况后将其接走。目前,靳某田与母亲共同生活,生活状态稳定,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对其健康成长不利的情形,且靳某田表示愿意跟随母亲共同生活,故法院判决靳某田由母亲抚养。
    【普法提示】
    本案突出反映了部分离婚父母为各自利益而忽视子女健康成长的问题。上述案件中,由于父母间矛盾,父亲为不让对方见到孩子在短时间内给孩子多次转学,因沟通方式不当经常与孩子争吵且打骂孩子,作为父亲经常外出游玩而忽视了对孩子的照顾,最终导致靳某田逃学、学习成绩直线下降,性格也变得更加孤僻,不爱与同学们交往,经常与社会上不良人员厮混在一起,并沾染了赌博、打架、说脏话、抽烟等不良社会习气。
    本案在判决之后,通过社会观护员判后回访工作,发现靳某田已经不再与社会不良人员厮混,按时上学,性格也变得开朗了很多,成绩也有了一定的提高。
    我们在这里提醒各位已经离婚的父母:
    一、父母是子女的第一监护人,子女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的关爱、和谐的家庭关系及温暖的成长氛围。父母因为各种原因最终离婚,对子女而言已经是一种巨大伤害,如果父母再因为各自的利益而不顾子女感受,子女在今后的成长过程中必将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甚至会走上犯罪道路。
    二、父母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一次伤害,要让孩子懂得父母的离异只是家庭格局发生了变化,父母对他的关爱不会减少,应将离婚带给子女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不能在离婚后继续因为各自间的矛盾,而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三、在孩子健康成长的过程中,既需要母亲的细心呵护,也需要父亲的关怀与扶助。离婚后父母应将彼此间的矛盾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在孩子面前不说对方及其亲属的坏话,维护彼此在孩子心中的良好形象。
    四、孩子的健康成长过程中,离不开父和母任何一方。父母应当同心同力,共同关注、关心、关爱孩子,让孩子切实感受到来自父亲、母亲的爱,在学习、心理、行为习惯、交友特别是人生观、价值观方面给予孩子细心关注和正确的指引,促进子女健康快乐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