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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用有分歧 法官释法促和谐
来源: | 作者:丁风 | 发布时间: 2021-06-30 | 349 次浏览 | 分享到:
教育费用有分歧 法官释法促和谐


  案情回放:王某甲与陆某原系夫妻关系,生一女儿王小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调解离婚,约定陆某每月支付王小某生活费、医疗费及教育费。离婚后,王某甲除了给王小某选择了收费较高的私立幼儿园就读外,还为其报名了较多兴趣课程,每月教育支出达1800余元。陆某无固定工作且身患疾病,不认可王小某的教育费支出,遂未支付王小某的抚养费,王某甲亦拒绝陆某探视王小某。后来经王小某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后,案件承办人主动前往教育部门咨询当地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协调并释明法律。经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除基本的生活费外,陆某按照省优质幼儿园的标准为王小某支付教育费用;王某甲每月定期将王小某送至陆某处探望、生活,妥善解决抚养费和探望问题,共同为王小某营造健康的成长环境。

  法官评析:离婚后父母应当负担子女正常的教育费用,但是父母一方为子女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花费的超额教育支出,并不能当然要求另一方承担,特别是在一方经济并不宽裕的情况下。另外,探望权的行使并不以支付抚养费为前提条件,未支付抚养费用并不能阻却父母对孩子的探望。法院通过向两方释明,促使父母双方为王小某营造了积极健康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