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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身出户虽约定 夫妻外债不能免
来源: | 作者:丁风 | 发布时间: 2021-06-30 | 416 次浏览 | 分享到:

净身出户虽约定 夫妻外债不能免


  【案情】

  2017年6月,吴某因从事个体生意缺乏资金周转,向银行贷款10万元用于购买货物,其妻张某在申请单上的“主要亲属”处进行了签字确认,楚某作为担保人为该贷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因吴某未按约还款,楚某于2019年10月全额代偿了贷款本息。之后,楚某将吴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代偿款。张某却以其与吴某已于2019年2月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吴某承担为由,拒绝偿还。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楚某承担了保证责任,享有向债务人吴某追偿的权利。在吴某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张某作为吴某的妻子,对吴某借款10万元用于个体生意的资金周转进行了签字确认,该10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张某虽于2019年2月与吴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吴某承担,张某本人净身出户,但张某仍应对楚某的代偿款与吴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典型意义】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一是“共签共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确认的是共同债务;二是“共需共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亦为共同债务;三是“共用共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也为共同债务。本案中,张某以主要亲属身份对吴某的借款进行了签字确认,该笔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在离婚时虽然对债务归属作了约定,但并不能对抗第三人。

  本案中,张某虽在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自己净身出户,债务由吴某承担,但仍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