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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撤销权行使期限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04 | 463 次浏览 | 分享到:


  被隐瞒的一方当事人依据本条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和尽早结束法律关系不稳定的状态,《民法典》对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限进行了限制。需要注意的是,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被隐瞒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请撤销婚姻之诉,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践中,在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告知并刻意隐瞒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比较难以知悉相关情况的,处于不知情的状态中,直到患病一方当事人进行检查或者病症十分明显时其才获悉相关情况,则被隐瞒的一方当事人应自其知道另一方当事人患病事实之日起一年内,可请求撤销婚姻。另外,有的患病当事人在婚后可能已经有明显的症状,如果一般人能够据此得知其可能患有重大疾病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将被推定为应当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