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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04 | 456 次浏览 | 分享到:


  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但并不意味着双方的意见总是一致的,尤其是在一方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另一方利益或者一方需要负担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的巨额费用时。在夫妻双方并不想解除婚姻关系时,此时原则上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为平等保护夫妻双方权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立法过程中也完全吸纳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第1066条进行了相应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即为婚姻家庭生活得以正常运转的物质保障,权利义务得以实现和履行的物质基础。此种在特别情况下使双方分割财产,能够更好地保障夫妻另一方财产的安全,真正实现夫妻权利平等,也使得家庭的保障功能不致因一方的问题而受到影响。该种在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度下增设的重大理由分割财产情形符合婚姻家庭法律的基本原则,也与《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是一致的。根据《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第303条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实际上就是对“重大理由”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情形下的具体化。如此,既可以保持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同时又能保护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平等处分权利。当然,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毕竟为例外情形,因此,在适用中需要严格掌握,不能任意扩大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