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法律帮助网
一方限制对方工作的,可否认定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04 | 523 次浏览 | 分享到:


  例如周某诉史某离婚纠纷案。史某与周某于2000年结婚。婚后史某在某外资公司上班,周某在家料理家务。时间一长,周某对在家当全职太太产生厌倦情绪,遂与史某商量出去工作,但是史某坚决反对,认为自己挣的钱足够花了,周某不用出去工作,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执。后来周某明白了史某不让其外出工作的真实原因,是担心周某在社会上认识其他男人,背叛自己。周某感到自尊心受到极大伤害,认为史某对自己缺乏起码的信任,夫妻感情因此恶化。2002年6月,周某未征求史某的意见,独自在外找了一份工作,史某知道后,到周某的工作单位大闹并威胁单位辞退了周某。周某先后又找了两份工作,均被史某以同样方式破坏。2002年10月,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史某表示悔改,周某撤诉。但事后史某依然如故,继续阻止周某出去工作,并让自己的亲属监视周某。周某感到彻底绝望,于2003年5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史某的做法,侵犯了法律赋予周某的工作自由权利,是违法行为。史某的出发点是自私地将妻子当成了自己的私有财产,情节是恶劣的,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鉴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本案的焦点是夫妻一方以对方侵犯自己的工作权为由提起离婚应否得到法院支持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史某、周某虽然因工作问题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史某阻止周某出去工作是基于对周某的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正确,这说明两个人的婚姻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对史某干涉周某工作自由的做法,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令其改正。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应驳回周某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我们认为,夫妻之间的生产、工作权利是平等的,不存在谁优先于谁的问题。虽然受长期存在的“男主外女主内”传统文化思想影响,现实中,大多数女性在照顾家庭、养育子女等方面比男性倾注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此种家庭经营的分工应以互相尊重、平等协商为前提,而不能违背一方意愿进行限制、干涉。夫妻双方的工作权利是平等的,而在一方以侵害对方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方式使得对方的相应权利无法正常行使时,说明婚姻家庭的感情基础已经动摇,离婚应当作为解决此类争议的合理途径。本案中,史某限制周某外出工作的种种行为表明,其将妻子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缺乏对妻子的起码信任,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在周某第一次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史某表示悔改,但事后依旧干涉周某参加工作的自由权利,甚至让自己的亲属监视周某,令周某感到彻底绝望。周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说明二人的婚姻关系确实无法再维系下去,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否则将无法保护周某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史某所谓的占有欲极强的“爱”,而任其干涉妻子出去工作的自由。本案属于因丈夫限制妻子外出工作的权利,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5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当判决史某与周某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