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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关系的解除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09 | 1061 次浏览 | 分享到:


  如果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法律未作规定,实践中在认定时要区分情形:

  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未成立拟制血亲,仅为姻亲关系,那么继母或继父与继子女之间的姻亲关系即解除。

  如果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成立拟制血亲,那么拟制血亲关系在原则上不能自然解除。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继父母抚养长大的继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但是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权利义务产生的亲属基础毕竟是姻亲关系,因此在姻亲关系因为离婚或一方死亡而解除的情况下,对已经转化为拟制血亲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应该允许基于一定的特殊原因解除。比如,离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继父母拒绝继续抚养且生父母至少有一方在世的,应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拟制血亲关系解除,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再如,离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但继父母与成年继子女关系恶化,参照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规定,应认为双方可协议或诉讼解除。解除后,继子女应否返还继父母的抚养教育费用,可结合解除的原因、继子女的过错等因素,从公平合理的角度予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