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同父母子女,原则上不因离婚而解除。但也有例外,《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因此,如离婚后该继父母不同意抚养继子女,继子女由其生父母带走抚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