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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的范围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11 | 744 次浏览 | 分享到:


  《婚姻法》第37条将父母支付的费用笼统列举为“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与该法第21条第2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中采用“抚养费”的表述方式有所区分。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是法律规定赋予子女的权利,这种抚养费请求权的基础是父母子女关系,父母的婚姻关系存续状态对权利不产生任何影响。《婚姻法》这种前后表述的不一致,实际上产生了父母的婚姻关系存续状态影响子女抚养费请求权的后果,审判实践虽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作一定的扩大解释,法律条文上的偏差仍应当纠正。为此,本条修改了《婚姻法》第37条的表述,改为“抚养费”,与《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保持一致,体系上更加顺畅。

  对于审判实践中,抚养费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的问题,《瑞士民法典》规定,父母应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子女保护措施的一切必要的费用。《法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每一方均按照本人和另一方的收入以及子女的需要情况,分担子女的生活费与教育费用。二者均将与子女健康成长相关的基本方面纳入了抚养费的范围,包括基本的生活费、接受教育的费用和对子女成长予以必要保护的费用,保证父母对子女在物质生活条件上尽到养育和照料的义务。我国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将抚养费定义为“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明确了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是父母支付的抚养费应有的内容。立法设置抚养费制度,究其目的是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义务教育法》第5条第2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受教育权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让未成年子女接受教育也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作为保障子女基本生活和智能、身体均衡发展的基本条件,必须涵盖在抚养费的范围之内。但是,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并不限于以上三种,当产生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合理必要的其他费用时,父母同样应当承担支付义务。本条在条文表述上未对抚养费的种类范围予以具体限制,给予父母双方或人民法院在协商自愿或需求合理的情况下扩大给付范围的空间,既有利于子女权利的保护,也更符合社会生活不断变化的实际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