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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的变更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11 | 80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条第2款规定赋予了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请求“合理”数额的超出原协议或判决的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方案是基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父母的负担能力、子女的需求等因素而作出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的变化、子女个体情况的变化、父母收入水平等的变化,原抚养费数额、给付方式、给付期限等均有可能发生不再适应子女的需求或父母的负担能力的情况。尤其是当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水平不足以维持子女的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求时,必须允许子女向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提出超过原协议或判决的抚养费请求,这也是父母共同对子女承担抚养责任的要求,与该方原来负担抚养费的多寡,是否实际负担支付抚养费义务均没有关系。但是,子女提出的抚养费请求必须合理,如果其请求的数额已经明显超出了必要、合理的范围,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意见》对何为“必要”规定了三种情形,包括:(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有意见认为,“在必要时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请求”指向的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表述,既可以指向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可以指向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并不妥当。实践中,抚养费的变更大多数可能发生于子女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之间,但是,多数情况的存在,并不能完全排除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尽到抚养义务的情形。从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角度出发,亦不能剥夺子女的此种权利。父母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理当共同承担。“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的表述,再次强调了抚养义务的共同性,比之规定子女向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主张抚养费的表述,更为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