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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探望权是亲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11 | 763 次浏览 | 分享到:


  探望权,又称探视权、会面交往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共同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只能通过支付抚养费和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方式,对子女的生活、教育、健康等予以关注,弥补非探望期间对子女陪伴的缺失,增进亲情交流。事实上,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权和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共同构成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亲权的主要内容。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权,不仅是父或母关怀子女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要求。将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现代婚姻家庭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越来越成为世界许多国家的共识,父母需要对子女行使亲权的同时,子女也需要通过被探望的方式,得到父母的关心和陪伴。本质而言,探望权无论对父母还是对子女,都不可或缺。本条规定将探望权的行使主体规定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其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则负有协助的义务。将探望权行使的权利主体或协助的义务主体限定在父母,并不意味着探望权是“父母本位”的权利。探望权可以说具有双重价值:其一,是父母对子女的亲权实现方式;其二,是最大化保护子女利益的手段。实际上,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对子女利益给予比父母利益更多的关注。归根结底,探望权的设置、亲权的行使,都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有学者对探望权主体仅限于父母的规定持不同意见,提出建议认为,应当在探望权条文中加入“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近亲属有权与该儿童会面交往,但以有利其身心健康为前提”的规定,对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近亲属的探望权亦予确认。父母离异对近亲属与子女的亲属关系并不产生影响,允许其探望符合亲属伦理,应当有条件地承认。应当说,在父母离婚后,通过父或母以及近亲属的探望行为,保持子女生活中惯常人际交往关系的稳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无好处。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探望权的行使是通过探望行为来实现,但探望行为不能与探望权画等号。作为一项权利,探望权是亲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虽然我国法律条文并没有正式采用“亲权”的表达方式,但其与父母子女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无本质不同。探望权主体必然不能突破亲权的主体范围,即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弟姐妹等其他近亲属不是探望权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