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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案件购房“首付比例”的问题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11 | 1029 次浏览 | 分享到: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贯彻《物权法》不动产公示公信原则,也在司法实践中,为各地法官的判案提供了一条准绳。 但是,首付往往是房屋总价值中的一小部分,一般占房款的三成至四成左右,而剩下的大部分价值都是在婚后由夫妻共同还款而取得。 不能排除实践中出现:未支付首付款一方在婚后用主要个人财产还款或者对还款做出很大的贡献而使得房屋的最终价值得以实现和取得的情形。如果出现此种情形,一概适用第十条可能会侵害该方当事人的利益,违背公平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在夫妻在离婚时对于按揭这一特殊形式的房产的分割,在厘清事实的基础之上,应当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平衡个案正义。而第十条“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的规定,不难看出其实也为法官发挥自由裁量权留下了相当的空间,因为该条文是“可以”而非“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