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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微杜渐:正确处理情感问题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13 | 1309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简介】
    被告人汪某与被害人李某(女,16岁)均系某学校高中学生,2014年8月底,汪某在学校的晚会上认识了作为晚会主持人的李某,并通过同学要到李某的微信,开始微信聊天并相识。2014年12月初,汪某开始追求李某并提出来跟李某建立恋爱关系,但李某以怕影响学习为由拒绝。虽然李某表明目前不同意与汪某建立恋爱关系,但二人一直保持着比较良好的同学情谊。一段时间之后,由于李某与另一名同学走得较近,使得汪某与李某之间产生一些误会,二人关系逐渐冷淡。2015年3月,汪某与李某在学校操场相遇,李某试图向汪某解释双方存在的误会,希望二人能够重新成为朋友。汪某与其相约下晚自习后到教学楼一废弃教室详谈。当晚,汪某回到教室拿上衣服和书包,并向同学表示其身体不适,需回家看病,随即来到该废弃教室。在汪某与李某聊天过程中,汪某不顾李某反抗,强行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并因害怕李某告诉老师,扼压李某颈部导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汪某在作案后拿走了李某的手机并逃离案发现场,后在母亲陪同下拨打“110”报警投案。
    【法官说法】
    北京市一中院未审庭认为,被告人汪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汪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且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汪某实施强奸犯罪、故意杀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但考虑其所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不予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汪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及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中法官经调查发现,汪某自小成长在单亲家庭,父亲正在服刑,母亲因经营生意无暇顾及汪某。汪某从小就很少和父母交流沟通,自中学开始便住宿在校,多年的在外生活,使汪某的身心处于孤独状态,父母陪伴的缺失是汪某在青春期出现各种问题的重要因素。这种状况下成长的未成年人,很容易因为缺乏与父母之间的交流导致思想偏激,走上歧途。
    【普法提示】
    青少年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尚未健全,如果成长过程不能正确处理好自己的情感问题,轻则影响学业,耽误自己的前途,严重的甚至可能向本案中的汪某一样走上犯罪的道路。要想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需要我们多方努力。
    一、对于青少年的家长来说,平时要多注重与孩子之间的沟通交流,引导孩子正确、理性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情感。在发现孩子产生情感问题时,应做到尊重关心,在理解的基础上解决问题,与孩子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了解其内心想法。而不能不由分说妄加阻挠,严词训斥,这样不仅无助于事情的解决,反而会将自己置于孩子的对立面,很容易激起他们的逆反心理。父母要及时与学校老师沟通,通过老师在学校中的教导和管理,引导青少年正确对待自己的情感问题,在学校与家庭的共同努力下,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二、对于学校来说,要真正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要求,在中小学校通过开展法制知识课程、法制辩论比赛、法律案例研讨等多种形式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年龄段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及认知能力,对青少年开展针对性、具体性的法制教育,引导青少年形成正确的法治观念,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分辨是非的能力,避免青少年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广大青少年自身也一定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在自身出现情感问题时,要端正认识,作为一名学生一定要牢记自己的身份,摆正自己的位置,对自己、对他人负责。要把握分寸,正确处理好与异性之间交往的距离,在与异性同学相处的过程中,绝不能做出伤害自己和他人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