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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敢发声:身边“恶魔”不能纵容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13 | 1316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于某某(女,11岁)的母亲孙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三人平时共同生活在北京市某村一自建楼房内。由于孙某某工作繁忙,因此于某某平时的生活多数时间由李某负责照看。2018年2月起,李某趁孙某某上班期间,在与于某某共居一室时,多次采用搭肩搂背、摸胸、摸私处等方式对于某某进行猥亵,并要求于某某不得将此事告诉母亲。于某某由于害怕并未将此事告诉母亲。2018年8月10日8时30分左右,李某又采用摸胸、摸私处等方式对于某某进行猥亵,于某某极力躲闪试图躲开李某的侵犯,并对李某说如果李某再欺负她,她就将此事告诉母亲。李某某听完恼羞成怒,将于某某推倒在地。于某某在逃出屋子之后,前往母亲孙某某上班处将被自己猥亵一事告诉了母亲。当天18时,被害人于某某及母亲孙某某、小姨董某回到住处想收拾东西离开,被李某阻拦。孙某某遂报警,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官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作为与被害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李某对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多次实施猥亵行为,严重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依法应从重处罚。且李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李某因量刑过重提起上诉,北京市一中院未审庭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李某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了李某的上诉。
    未成年人由于发育尚未成熟,与犯罪分子的体力相差悬殊,在遭受性侵害时,往往不能或者不敢反抗,因此容易成为性侵案件的受害人。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一中院未审庭发现,此类案件80%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是熟人,而案发多因被害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普法提示】
    本案中,正是因为于某某的母亲缺乏警惕,经常将于某某独自留在家中,这才为李某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加之李某自身文化素质低下,法治观念淡薄,导致了本案的发生。因此,广大家长一定要正确履行好自身的职责,与学校、社会一起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
    一、父母要切实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在孩子遭受侵害时要第一时间选择报警,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相信司法机关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会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绝不会泄露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千万不可因面子问题忍气吞声,致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此外,作为父母也要增强与子女的沟通交流,培养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尤其是在单亲家庭内,子女由于父母关爱的缺失更容易缺乏安全感,形成内向、孤僻的性格,这就更加需要父亲或母亲在子女身上倾注更多的关爱与呵护,时时刻刻注意子女的心理波动。
    二、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教育,通过开展法治课堂、观看法治宣传片等学习形式对学生进行普法宣传,提高未成年人自我防范能力,通过举办法治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青少年学生喜闻乐见的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法律知识水平,强化法律观念,教育青少年学生在遇到危险和侵害时如何正确自救、远离犯罪。
    三、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刑满释放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罪犯的监督管理力度,对相关信息数据进行建档统计,在一定期限、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措施对此类刑满释放人员加强关注、追踪,通过基层的管理创新切实降低其再犯可能性。